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53号 申请执行人冯玉生。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代表人赵洪康,经理。 申请执行人冯玉生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广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