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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香智与李现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214号 申请执行人余香智。 被执行人李现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214号
申请执行人余香智。
被执行人李现印。
申请执行人余香智与被执行人李现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李现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余香智借款本金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李现印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      文      宇
审判员 王      克      臣
审判员 李恕超二○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来      希      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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