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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心然与朱宗钢故意伤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325号 申请执行人朱心然。 被执行人朱宗钢。 申请执行人朱心然与被执行人朱宗钢故意伤害赔偿一案,本院(2013)浚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部分判决:被告朱宗钢赔偿附带民事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325号

申请执行人朱心然。

被执行人朱宗钢。

申请执行人朱心然与被执行人朱宗钢故意伤害赔偿一案,本院(2013)浚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部分判决:被告朱宗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心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499.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宗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桑 文 宇

审  判  员  王 克 臣

审  判  员  李 恕 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文 录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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