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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与周彩萍等人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立一民终字第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郑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彩萍,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立一民终字第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郑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彩萍,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露露,女,199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思婷,女,2005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思彤,女,2005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泽宇,男,201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在峰,男,195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月芳,女,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居住地,本院多次查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虽无法直接向被上诉人送达诉讼文书,但应该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不应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新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卫国

审 判 员  王巧莉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园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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