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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远与河南逸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立一民终字第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逸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虎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永远,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平舆县。 上诉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立一民终字第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逸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虎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永远,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平舆县。
上诉人河南逸泉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170-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商品房销售合同,当事人间的纠纷属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履行地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裁定驳回被告河南逸泉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河南逸泉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案应由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履行地在驿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赵永远选择向合同履行地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驿城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南逸泉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卫国
审 判 员  王巧莉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永通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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