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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真案外人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立一民终字第154号 上诉人程真,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程真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立一民终字第154号

上诉人程真,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程真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程真对本院执行并冻结的28万元标的主张权利,并以诉讼方式阻止法院的强制执行,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当先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其异议不予支持并裁定驳回后方可提起诉讼。现起诉人程真没有经过异议程序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对程真的起诉不予受理。

程真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法执字第212号执行裁定,遂提出书面异议,新蔡县人民法院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2014)新法执异字第212号执行裁定,对其中28万元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实际上已经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其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新蔡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新法执字第212号执行裁定:冻结新蔡县国土资源局退还给被执行人杨卫民与他人共有的土地预交款60万元。程真对该裁定不服提出异议,新蔡县人民法院对异议审查后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新法执异字第212号执行裁定,将60万元中的32万元予以解除冻结,将28万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程真所提执行异议已由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法执异字第212号执行裁定予以处理,程真对该裁定冻结28万元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条件,故对上诉人程真的起诉应当予以受理。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98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新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孙卫国

审 判 员  王巧莉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园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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