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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银中故意杀人一案再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监字第0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德瑞,男,194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朝,男,1967年8月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监字第0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德瑞,男,194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朝,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威,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迎春,女,汉族,1971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杰,女,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真,女,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女。
原审被告人关银中,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1983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破坏通讯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1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16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7日被逮捕。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关银中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德瑞、李朝、李威、李迎春、李真、李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驻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关银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关银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德瑞、李朝、李威、李迎春、李真、李杰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17101.5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德瑞、李朝、李威、李迎春、李真、李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关银中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日作出(2013)豫法刑四终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本案刑事部分发回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附带民事部分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本院对本案刑事部分重审期间,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2013)0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驻刑一重字第4号刑事裁定:准予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本院再审认为,该案刑事部分本院已裁定准予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德瑞、李朝、李威、李迎春、李真、李杰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德瑞、李朝、李威、李迎春、李杰、李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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