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少民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2001年8月19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得军,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系刘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张景亚,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文俊,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舆县玉皇庙乡玉皇庙村卫生所。 负责人张科,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严文俊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少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得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景亚、上诉人严文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少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屹东 审 判 员 赵雪莲 代理审判员 程自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