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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严文俊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少民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2001年8月19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得军,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系刘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张景亚,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少民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2001年8月19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得军,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系刘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张景亚,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文俊,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舆县玉皇庙乡玉皇庙村卫生所。
负责人张科,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严文俊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少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得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景亚、上诉人严文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少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屹东
审 判 员  赵雪莲
代理审判员  程自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志强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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