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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洋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刑二初字第367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甲,又名冯某乙,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无证驾驶于2014年9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刑二初字第367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甲,又名冯某乙,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无证驾驶于2014年9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9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红色两轮摩托车,沿华陂镇华南村至西陈村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程庄村东头时,被上蔡县公安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冯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6.43mg/100ml。
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无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丙、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盘、(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1492号检验鉴定报告、上蔡县公安局华陂派出所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冯某甲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甲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对其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的罪行,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17日至2014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文慧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江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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