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0448号 原告韩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秋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韩某诉被告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与被告婚后经常生气,感情不和,被告时常辱骂、殴打原告及原告的父母,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秋某甲。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4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04年9月8日原告生育一女秋某甲,2006年6月16日生育一子秋某已,现二个子女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打架,原、被告从2012年春节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民政所证明、户籍证明、调查被告母亲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调查,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缔结婚姻后,本应互敬、互爱,共同沟建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但原、被告双方婚后经常生气吵架,双方分居达两年有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二个子女现随被告生活,为维护儿童稳定的生活、教育环境,故婚生子秋某已应由被告秋某继续抚养为宜,原告请求抚养婚生女秋某甲,从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本院对原告请求抚养婚生女秋某甲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韩某与被告秋某离婚。 二、原、被告之子秋某已由被告秋某抚养,之女秋某甲由原告韩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 达 代理审判员 杨雅军 陪 审 员 宋光明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