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0847号 原告楚某,男,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郭磊、年万航,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汉族,住河南省。系被告张某父亲。 原告楚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某及委托代理人郭磊、年万航,被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甲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2014年1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不和,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与原告同房,被告婚后两个月离家出走,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款92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不退彩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4年1月22日在平舆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感情尚可。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婚前被告接受原告彩礼66000元,买衣服款16000元,见面礼6600元等财物共计886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村委证明、阳城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楚某提出与被告张某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婚姻关系未解除,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楚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 达 代理审判员 杨雅军 陪 审 员 万留成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