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1540号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女,汉族,1981年2月21日出生,住平舆县。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应利、被告余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9月1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12日生一男孩取名郭某甲,2011年5月22日生一女儿取名郭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经常生气吵架,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郭某甲、女儿郭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 被告余某某辩称,原被告已有两个孩子,夫妻感情很好,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9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2年5月12日生一男孩取名郭某甲,2011年5月22日生一女孩取名郭某乙。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陈述、户籍证明、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证言等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应该互谅互让,互相帮助,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在婚姻生活中因琐事生气吵架在所难免,双方应该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原告称与被告经常生气吵架,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庆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清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