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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三良诉被告荆得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0899号 原告赵三良,男,汉族,住上蔡县。 被告荆得福(荆德福),男,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赵三良诉被告荆得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三良到庭参加
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0899号
原告赵三良,男,汉族,住上蔡县。
被告荆得福(荆德福),男,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赵三良诉被告荆得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三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荆得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三良诉称,2013年9月20日,被告到原告家购买原告的猪和饲料,因未付清款,被告出具了欠17000元的欠条,后经本人多次追要,被告支付了5000元,余款12000元至今未付,为此,要求依法向被告追回欠款1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荆得福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三良提供被告荆得福出具的欠条内容显示:“欠三良猪款壹万柒千元整,射桥西关荆德福,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日”。庭审中,原告赵三良对本案的事实自述为:2014年春节前,该欠款经本人追要,被告已经归还过我5000元了,还欠我12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在卷相互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荆德福欠原告赵三良款17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予采信。原告自认该欠款经本人多次追要,被告已支付了5000元,要求被告还清下欠款12000元,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荆德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欠原告赵三良款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荆德福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新民
审 判 员  于素辉
人民陪审员  徐立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振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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