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0906号 原告王全理,男,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文群,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付强,男,22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付文群之子。 原告王全理诉被告付文群、付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全理及委托代理人张应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文群、付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全理诉称,2012年6月其为二被告装修住房,经结算二被告共欠下其装修款205000元,经多次追要二被告偿还130000元,余款75000元拒不偿还。请求二被告支付房屋装修款7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付文群、付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全理为被告装修房屋,后经结算,被告付文群于2014年1月4日在装修清单上写明“205000元,已付壹拾叁万,下余7.5万元。2月底付清。”该欠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一张,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王全理提交下欠7.5万元的欠条系被告付文群书写,因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7.5万元系二被告共同所欠,故原告王全理与被告付文群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请求被告付文群支付装修房子费7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请求被告付强支付欠款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文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全理房屋装修款75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全理要求被告付强支付房屋装修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付文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文萍 审 判 员 于素辉 人民陪审员 徐立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