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0980号 原告河南省东升防水防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刘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增孝,男,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 委托代理人赵振飞,男,住河南省卫辉县。 被告孟雷勇,男,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河南省东升防水防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孟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增孝、赵振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雷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孟雷勇多次购买原告的防水防腐材料,初开始双方是货款两清,之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2012年9月16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34800元欠条一张,并同时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若2012年10月1日前不能全额还清,自愿加付欠款的月利率2%的利息,但经多次追要,被告除支付2万元的利息外,所欠货款134800元及下余利息至今未付,为此,依法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34800元、利息31224元及二代理人的交通费、食宿费、通信费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孟雷勇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6日,被告孟雷勇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显示:“截止到2012年9月16号,共欠河南省东升防水防腐技术有限公司材料款壹拾叁万肆仟捌佰元整(134800元),欠款人孟雷勇,412827197801111514.2012年9月16号”。当日,孟雷勇为答应偿还该欠款又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书内容显示:“我叫孟雷勇﹤412827197801111514﹥,我所欠河南省东升防水防腐技术有限公司材料款共计壹拾叁万肆仟捌佰元整(134800元),保证于2012年阳历10月号前全部结清,如到期不能全部结清,我自愿按月计算加付2%的利息,特此承诺,承诺人孟雷勇,2012年9月16号”。孟雷勇并在上述欠条和承诺书上捺了手印。诉讼中,原告自认2013年6月份被告支付欠款的利息2万元,本公司向被告出具的有收到该利息的收条。原告未提供其向被告主张债权所产生差旅费用的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孟雷勇出具的欠款条和还款承诺书各一份,以及庭审中原告方的陈述相互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孟雷勇欠原告防水防腐材料款134800元,有被告孟雷勇分别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和还款承诺书为凭,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欠款134800元及约定利息,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二代理人的交通费、食宿费、通信费6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且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雷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欠原告河南省东升防水防腐技术有限公司款134800元,并承担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月利率2%的全部利息(被告已付20000元的利息从应付总利息中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东升防水防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40元,由被告孟雷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新民 审 判 员 于素辉 人民陪审员 徐立新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