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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文霞诉被告谭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1413号 原告杜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谭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谭某某均到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1413号
原告杜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谭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9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谭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吵架。现已与被告分开两年之久,原告已于2013年10月向法院起诉过离婚,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故请求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其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谭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孩子由其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并且原告已走两年,对孩子没有尽过抚养义务,应把原告不在家这两年的抚养费补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1月9日生育女儿谭某甲。原告出走已满两年,并于2013年10月向平舆县人民法院起诉过离婚。婚生女儿谭某甲一直跟着被告及家人生活至今。谭某甲为城镇居民。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陈述、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登记等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且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儿谭某甲一直跟随被告及其家人生活至今,且原告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故孩子由被告抚养。由于原告自愿多支付其不在家两年的抚养费,故抚养费按照法律规定应为89592.12元(16×22398.03×2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谭某甲由被告谭某某抚养,原告杜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被告抚养费89592.12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爱华
审 判 员  蔡清霞
代理审判员  王少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梦思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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