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0790号 原告朱刚强,男,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陈琦,男,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朱刚强诉被告陈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刚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刚强诉称,2013年元月,英协尔床垫厂区域销售经理陈琦进行促销宣传中,本人为购买床垫厂的床垫交给陈琦25000元,陈琦出具收据一张,之后,本人既没有得到床垫,也没有退还购货款,该款经追要,被告陈琦至今未付,为此,要求依法向被告陈琦追回货款25000元及利息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琦辩称,本人在英协尔公司任职期间,公司搞促销活动时,朱刚强、陈小锋答应的第二天按促销广告上注明的收预付款25000元付清,但当时实际仅付20000元,下欠的5000元一直没给。不久后,我们送给朱刚强价值6500元的15张床垫。另外,通过信用社转账支付到他们账户上3000元,因原告请求不当应驳回其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刚强提供英协尔集团2013订货单(打印件)显示:“尊贵的英协尔经销商你们好!2013年度订货会现已开始,特惠合同已开始办理,为期10天,请大家抓紧时间踊跃参与,活动内容如下:订50张送5张,订100张送10张,订150张送15张。1980型原价580元,现价500元。2980型原价1150元,现价900元。凡参加2013年度订货会,公司均支持3000元广告费,本次订货会最终解释权由当地区域经理负责。注:需交情全部货款。活动日期:2013年元月29日。区域经理:陈琦。电话:13938397532.身份证号码:412827198110100079。客户签名:朱刚强(手写签名)。区域经理签名:陈琦(手写签名)。在客户和区域经理签名处加盖有‘英协尔集团2013订货专用章’公章。同时,陈琦在该宣传单上注明:今收到朱刚强现金25000元,2013年元月29日订150张,英协尔陈琦。”。庭审中,原告朱刚强对本案的事实自述为:我在平舆县万金店开设的刚强家居超市,陈琦是英协尔床垫厂的业务员,2013年元月23日,陈琦以业务员身份收取订货款25000元。一直没有供货,也没有退货款。本人起诉以后,陈琦还我3000元,剩余22000元一直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与英协尔集团的订货单一张,及订货单上注明的收款和订货情况,庭审中原告的陈述在卷相互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朱刚强提供双方签名并加盖‘英协尔集团2013订货专用章’公章的订货单及订货单上显示收到预付款,可以认定朱刚强与英协尔集团发生床垫买卖业务。陈琦作为英协尔集团的区域经理与原告发生该业务,以及收取原告朱刚强预付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原告朱刚强未提供证据证明陈琦为英协尔集团进行床垫促销活动时接收其订货预付款是个人行为,属于请求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错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对原告朱刚强要求被告陈琦支付货款25000及利息4000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刚强要求被告陈琦支付货款25000元及利息4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朱刚强承担3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永慧 审 判 员 崔新民 人民陪审员 徐立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