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1055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付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3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3月15日生育双胞胎儿子张某甲、张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经常夜不归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一、离婚;二、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张某甲由被告抚养。 被告付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3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3月15日生育双胞胎儿子张某甲、张某乙。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村委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且双方已有子女,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以培养良好的夫妻感情,建立和睦、友好、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虽有矛盾,只要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离婚,但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百旺 审 判 员 王 露 人民陪审员 徐立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营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