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0447号 原告孔有仁,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王岗镇孔寨村委孔寨68号。 被告董小伟,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西洋店镇西洋店村委黄庄。 原告孔有仁诉被告董小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有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小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有仁诉称,原告2013年6月26日与同村四个农民受雇于被告董小伟在何云峰总承包的新蔡县涧头乡豫新社区工地干木工活。于2013年8月6日和被告董小伟结算,尚欠原告劳务报酬15600元,由被告董小伟对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多次追要,至今未付。为此,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应得的劳务报酬15600元。 被告董小伟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孔有仁与被告董小伟2013年6月19日签订协议,孔有仁跟随董小伟在新蔡县涧头乡豫新社区工地干木工活。2013年8月6日董小伟出具欠条,欠孔有仁工人工资款15600元,至今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协议书、欠条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孔有仁与被告董小伟签订协议为被告工作,被告应当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款,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清楚,原告诉请支付工资款的主张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孔有仁欠款15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董小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志宏 审 判 员 刘艾薇 人民陪审员 付学思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 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