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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刑初字第247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诚,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北环路88号37户。2012年7月3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平舆县人民法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刑初字第247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诚,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北环路88号37户。2012年7月3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所得犯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抓获,8月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8月12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宗思华、郭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8日,被告人张诚以2250元的价格收购了当日由张畅、孙政伟、杨文成(三人均已判刑)在湖北省广水市107国道处以拉客为名,抢劫被害人毕迪迪身上的一枚金戒指和一个金吊坠。后经评估,以上物品价值人民币458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已判刑的张畅、孙政伟、杨文成的供述,被害人毕XX的陈述及相关书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2)平刑初字第83号张诚的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讯问光盘、张畅、孙政伟经辩认相关照片指出张诚是收购其所抢物品的笔录、被害人被抢时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被抢物品照片、调取的张诚店内收购被抢物品时光盘,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赃物,其主观应属于是明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诚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诚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庭后大部分退赃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 松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骆云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赟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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