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民初字第829号 原告赵万里,男,1962年生,汉族,住扶沟县韭园镇湾赵行政村。 被告杨光磊,男,1979年生,汉族,住扶沟县五七厂家属楼。 原告赵万里诉被告杨光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万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光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万里诉称,2013年3月份,被告杨光磊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现金60000元。2013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追要该笔借款,被告杨光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50000元借条。2013年8月22日原告又找到被告催要该笔借款,被告杨光磊向原告出具一份12000元的欠条,其中1万元是借款本金,另外2000元是6万元借款的利息。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尽快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2000元原告放弃。 被告杨光磊缺席未答辩。 原告赵万里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杨光磊拖欠原告借款50000元,至今未偿还。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杨光磊欠原告借款12000元,至今未还。 被告杨光磊缺席,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 2013年6月12日,被告杨光磊向原告赵万里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赵万里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整,于2013年6月27日还清”。2013年8月22日,被告杨光磊向原告赵万里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主要内容为“今欠赵万里现金壹万贰千元整(¥12000元)”。12000元中包含10000元借款本金和利息2000元。以上两笔借款,经原告赵万里催要,被告杨光磊至今未返还原告。原告赵万里在庭审中,放弃了请求被告杨光磊支付2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系自然人之间借款,双方签订的借条、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原、被告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赵万里请求被告杨光磊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赵万里放弃请求被告杨光磊支付2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光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万里借款本金60000元。 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赵万里负担50元,被告杨光磊负担1300元。(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世民 审判员 范娜娜 陪审员 王文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孙振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