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扶民特字第4号 申请人高河青,男,汉族,1957年生,住扶沟县大李庄乡。 被申请人高彩云,女,汉族,1988年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高河青要求宣告高彩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高河青诉称,被申请人高彩云,女,汉族,1988年1月14日生,系申请人高河青之女。2010年被申请人高彩云的丈夫因病去世。2010年3月,申请人高彩云离家外出后下落不明,故请求法院宣告高彩云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高彩云系申请人高河青之女。2010年3月,申请人高彩云因其丈夫去世,离家外出后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高彩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高彩云仍下落不明。 另查明,被申请人高彩云离家出走前无财产。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高彩云自2010年3月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两年,扶沟县大李庄乡高河沿村民委员会、扶沟县城关镇南关居民委员会、扶沟县公安局金海路派出所均证实此事,故申请人高河青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高彩云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高彩云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范娜娜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孙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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