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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井艳与李腾飞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民初字第902号 原告杨井艳,女,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扶沟县韭园镇大岗行政村。身份证号:412721198709023168. 委托代理人李尚磊,河南省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腾飞,男,1986年1月12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民初字第902号
原告杨井艳,女,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扶沟县韭园镇大岗行政村。身份证号:412721198709023168.
委托代理人李尚磊,河南省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腾飞,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柴岗乡寺后行政村。身份证号:4127211986011202615.
委托代理人王品基,扶沟县鸿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井艳与被告李腾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永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井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尚磊与李腾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品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井艳诉称,我与李腾飞于2007年8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2月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08年5月16日生育长子李寓蜀,2012年12月27日生育长女李玉馨。由于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矛盾,经常生气、打架,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与李腾飞离婚,婚生女儿由我抚养,分割共同财产。
李腾飞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没有打过原告,我们感情尚好,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杨井艳与李腾飞于2007年8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09年2月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08年5月16日生育长子李寓蜀,2012年12月27日生育长女李玉馨。婚后二人感情尚可,因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纠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问题虽发生过纠纷,但二人之间无大的矛盾,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亦未能提供感情破裂的有效证据,同时考虑到婚生子女年龄尚小,应尽量维护家庭的完整性,故原告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井艳与被告李腾飞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井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中
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永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凯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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