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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祎诉李亚涛抚养费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民初字第807号 原告李显祎,男,2005年2月8日出生,回族,学生,住扶沟县吕潭乡。 法定代理人刘宁,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回族,中专文化,住扶沟县吕潭乡吕潭二村,系李显祎之母。 被告李亚涛,男,1978年6月29
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民初字第807号
原告李显祎,男,2005年2月8日出生,回族,学生,住扶沟县吕潭乡。
法定代理人刘宁,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回族,中专文化,住扶沟县吕潭乡吕潭二村,系李显祎之母。
被告李亚涛,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回族,住扶沟县吕潭乡。
本院受理原告李显祎诉被告李亚涛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显祎及法定代理人刘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亚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显祎诉称,2013年9月12日,我母亲刘宁与被告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每年向我支付抚养费6000元,协议生效后,至今被告没有向我支付一分钱抚养费,使我的生活和学习受到影响,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年向我支付抚养费6000元,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李亚涛缺席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刘宁与李亚涛曾是夫妻关系,李显祎是双方的婚生子,2013年9月12日,刘宁与李亚涛在扶沟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约定,婚生子李显祎(2005年2月8日出生)归女方刘宁(刘宁为非农业户口)抚养,男方李亚涛每年承担抚养费6000元,每年支付一次,共计60000元,到李显祎十八岁止。协议签订后,2013年的抚养费及2014年的抚养费至今李亚涛未向刘宁支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李亚涛虽与刘宁离婚,双方在离婚时亦签署有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李亚涛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故本院对原告李显祎要求给付抚养费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亚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显祎2013年和2014年抚养教育费共计12000元;
二、从2015年起,剩余抚养教育费共计48000元,被告李亚涛于每年9月1日学生开学前给付李显祎抚养教育费6000元,直至李显祎十八岁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亚涛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清泉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万 静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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