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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坤豪诉谢瑞杰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民初字第1030号 原告吴坤豪,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扶沟县吕潭乡。 被告谢瑞杰,女,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吕潭乡。 原告吴坤豪诉被告谢瑞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民初字第1030号
原告吴坤豪,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扶沟县吕潭乡。
被告谢瑞杰,女,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吕潭乡。
原告吴坤豪诉被告谢瑞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坤豪及被告谢瑞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坤豪诉称,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订立婚约,于2012年2月23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领取了结婚登记,婚后因双方脾气不和,双方不断争吵,且被告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后离家出走,把一切事情都丢下,仅今年就离家出走三次之多,孩子也不管,我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婚生子归我抚养,被告承担96000元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婚后债务80000元由双方分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谢瑞杰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没有破裂。
经审理查明,吴坤豪与谢瑞杰于2011年农历12月20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12年2月23日在扶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0月20日生育婚生子吴浩语,现随吴坤豪生活。谢瑞杰婚前财产有康佳彩电一台、康佳冰箱一台、隆兴三轮摩托一辆、绿驹两轮电动车一辆、被子九条。吴坤豪与谢瑞杰婚后共同财产有在鄢陵县城经营一个饭店,5500元购买一辆昌河车,原告自述饭店现由其父母经营,昌河车4000元卖给周海燕了。吴坤豪与谢瑞杰婚后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在银行贷款50000元,双方借谢瑞杰父母现金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借款凭证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吴坤豪提出离婚,其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被告谢瑞杰不同意离婚,故原告吴坤豪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吴坤豪与被告谢瑞杰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坤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述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清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万 静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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