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民初字第410号 原告卢雪丽,女,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吕潭乡。 委托代理人刘永堂,男,扶沟县包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齐占伟,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吕潭乡。 原告卢雪丽诉被告齐占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雪丽及委托代理人刘永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占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雪丽诉称,2005年4月25日我与齐占伟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2007年被告外出打工,随着双方分居时间延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2008年我也外出打工,双方联系更少,到2009年双方彻底断了联系,至今已五年没有见过面,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婚生女有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依法分担。 齐占伟缺席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卢雪丽与齐占伟于2004年农历12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05年4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8月17日生育婚生女齐欣雨,现随齐占伟父母一起生活。二人于2010年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卢雪丽提出离婚,其与齐占伟二人已分居2年以上,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卢雪丽要求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卢雪丽与齐占伟婚生女齐欣雨(2005年8月17日出生),因齐占伟一直在外,应随原告卢雪丽一起生活(原告卢雪丽考虑婚生女一直随其祖父母生活,其原意暂有齐占伟父母代为抚养婚生女,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齐占伟父母亦同意抚养齐欣雨,对此双方可协商解决)。庭审中卢雪丽对其婚前财产及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予以放弃,本院予以准许。卢雪丽与齐占伟婚后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因齐占伟缺席,无法核实,本案不予处理,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卢雪丽与被告齐占伟离婚; 二、告婚生女齐欣雨(2005年8月17日出生)由原告卢雪丽抚养,被告齐占伟不承担子女抚养教育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卢雪丽与被告齐占伟各承担450元(被告承担部分先有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述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邹长虹 审判员 卢清泉 陪审员 李 桥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万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