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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少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出生于1978年8月29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张庄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少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出生于1978年8月29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张庄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4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4年5月28日由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郜淑杰,系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4)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瑾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辩护人郜淑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张xx驾驶豫P5172学号轿车沿311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行至鹿邑县辛集镇樊庄路段向北转弯时,与石超杰驾驶的自东向西行驶的摩托车相撞,相撞后摩托车又撞上路北的一颗杨树,致使摩托车乘坐人石林当场死亡,石超杰受伤,本次事故中被告人张xx负主要责任,被害人石超杰负次要责任。民事已对被害人石林近亲亲属赔偿80000元,对石超杰赔偿6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x辩称,我认罪,我已作出民事赔偿,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2.被告人虽然构成交通肇事,但第三人石超杰也有过错。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过自新的意愿。4.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5.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张xx驾驶豫P5172学号轿车沿311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行至鹿邑县辛集镇樊庄路段向北转弯时,与石超杰驾驶的自东向西行驶的摩托车相撞,相撞后摩托车又撞上路北的一颗杨树,致使摩托车乘坐人石林当场死亡,石超杰受伤,本次事故中被告人张xx负主要责任,被害人石超杰负次要责任。民事已对被害人石林近亲亲属赔偿80000元,对石超杰赔偿6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xx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3月23日12时许,我开着豫P5172学号轿车,沿311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鹿邑县辛集镇樊庄路段向北转弯时,和一辆自东向西行驶的摩托车撞上了,摩托车又撞上路北的一颗杨树上了。
2.被害人石超杰的陈述,2014年3月23日12点左右,我开着摩托车带着石华南顺着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我发现我前方两米左右有一辆白色的小车和我同方向行驶,后来我发现那辆轿车往北一拐,当时我就被撞到路北的一颗树上,接着我就晕了,后面的事就不知道了。
3.证人张xx的证言,2014年3月23日上午,张xx开车来着我到鹿邑县的驾校跑业务,当我们的车沿31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到事故地点时,就在我们的车往北拐时,从东面过来一辆摩托车,当时我啥也没有听见,就发现那辆摩托车在前面倒着,我和张xx就下车去看,发现我们车的保险杠掉了,摩托车上的两个人一个在地上坐着,一个在地上趴着,之后我们就赶紧打电话报警了。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事故现场的情况。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被害人石林系钝性物体作用于右下胸部及腹部造成内脏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6.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张xx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石超杰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石林无责任。
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撤诉书、收到条。
8.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内容客观真实,程序合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x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达成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张xx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莹敏
审判员  陈德星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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