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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史xx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xx,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赵村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xx,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赵村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4年5月5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4)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xx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瑾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梁金峰向鹿邑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史xx索要欠款不还,诉讼中梁金峰申请财产保全,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做出(2011)鹿民初字102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史xx的车牌号为豫P52E15东风小康客车一辆予以查封,并于次日办理了查封该车的手续。2011年8月9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做出(2011)鹿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史xx偿还梁金峰欠款85000元。判决生效后,梁金峰申请强制执行,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史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2年1月14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史xx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并将法院查封车辆转移,而后外出长期不归,拒不履行判决。被告人史xx被刑事拘留的第三日,其家人将85000元欠款归还给梁金峰。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梁金峰、王志杰、桑彩霞等人证言,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收到条、撤诉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xx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史xx当庭认罪,且已偿还判决应当履行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已撤诉,可以对被告人史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xx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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