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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鹿邑县赵村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鹿邑县赵村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4)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维、王永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8日19时55分,被告人刘XX驾驶豫P5F758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311线自东向西行驶至鹿邑县城郊乡侯庄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谷金正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至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谷金正及乘车人张永霞受伤,谷金正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刘XX肇事后弃车逃逸。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刘XX负全部责任,现已民事赔偿45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XX对上述指控无异议,同时表示认罪伏法,现已赔偿受害家人损失,得到了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19时55分,被告人刘XX驾驶豫P5F758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311线自东向西行驶至鹿邑县城郊乡侯庄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谷金正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谷金正死亡,乘车人张永霞受伤,刘XX肇事后弃车逃逸。在本次事故中刘XX负全部责任。后经调解,刘XX赔偿受害家人450000元,受害家人对刘X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XX的供述和辩解:我从鹿邑县城回赵村家中,沿311公路自东向西行驶,对面过来一辆大车,大灯亮的很,照得我啥都看不见,我听见呼通一声,紧接着一个女的哎呀一声,我就停车下来看看,没看清啥,好多人围了上来,我就正西跑了。后来听说我撞的是个摩托车,男的死了,女的受伤。
2.证人张xx证言:晚上19时55分左右,我带着我儿子准备去311国道侯庄一个超市买东西,突然一辆半截头小货车和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了,两车都是自东向西行驶,司机下车往西跑了。
3.证人于xx证言:我和我妈张xx徒步准备去311国道一个超市买东西,看见一辆半截头小货车和一辆摩托车相撞了。司机走了,把肇事车留在现场了。
4.证人于xx证言:我走到俺庄超市门口听到“呼通”一声,见一辆小货车和一辆摩托车相撞了,小货车上下来一个人往西跑了,我到事故现场看,见小货车后面躺着一男一女,浑身是血。
5.被害人张永霞证言:那天晚上,我坐着我丈夫谷金正的二轮摩托车从鹿邑县干完活回家,沿公路自东向西靠北行驶,行驶到侯庄路段时,我也不知道咋回事,从后面过来一辆车直接撞到我们的车后面了,我当时就晕过去了,醒来已经在商丘医院了。
6.交通事故调解书:证明刘XX一次性赔偿受害人450000元。
7.撤诉书:证明受害人张永霞撤回对被告人的民事和刑事诉求。
8.尸检报告:证明死亡受害人谷金正死亡原因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
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刘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状况。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示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至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家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当庭认罪,可对其从宽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薛 勇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闫滨海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盈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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