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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白xx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少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xx,男,出生于1985年7月24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城郊乡。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少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xx,男,出生于1985年7月24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城郊乡。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国信,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xx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瑾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xx及其辩护人周国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元月份,被告人白xx以受其弟弟白xx的委托,帮助白xx联系楼房买家为由,在闫xx的介绍下认识了被害人罗德玉、李洪亮,将其弟白xx岳父鲁xx在鹿邑县城郊乡闫庄村东侧所建房屋说成是自己的房屋,并让二被害人观看完房屋,之后双方协商后分别于2013年元月5日、元月1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分别收取了被害人罗德玉、李洪亮购房款13.5万元、13万元,收款后被告人白xx将该款占位己有。
被告人白xx辩称,我认罪,已退还了被害人的房款,取得了谅解,请求对我从轻处罚。
辩护人周国信的辩护意见是:对白xx犯有合同诈骗罪不持异议。但有以下从轻情节:(一)、被告人白xx的犯罪行为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二)、白xx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三)、白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白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元月份,被告人白xx以受其弟弟白xx的委托,帮助白xx联系楼房买家为由,在闫xx的介绍下认识了被害人罗德玉、李洪亮,将其弟白xx岳父鲁xx在鹿邑县城郊乡闫庄村东侧所建房屋说成是自己的房屋,并让二被害人观看完房屋,之后双方协商后分别于2013年元月5日、元月1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分别收取了被害人罗德玉、李洪亮购房款13.5万元、13万元,收款后被告人白xx将该款归还欠款及花费。在审理期间,经调解,被告人白xx归还了被害人罗德玉、李洪亮的全部购房款26.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白xx的供述,那时候我手头紧,借别人的钱,人家催我要钱,我还不上,正好我弟弟白xx的岳父在闫庄盖了栋楼房,准备卖,我弟弟给我说让我帮忙找人买房子,卖一套房子给我提一部分报酬,我就让朋友们帮我问有没有谁要房子。后来我一个朋友闫大勋的哥闫xx说有人要买房子,闫xx分别领他们两家来看了房子,都同意买,我就在2013年元月份分别和罗德玉和李洪亮签了房屋买卖合同。钱是罗德玉和李洪亮签了合同给的,罗德玉给的存折,李洪亮给的现金,罗德玉给的是135000元,李洪亮是130000元,共计265000元。这钱我还别人的欠债了。给罗德玉办理的房产证是我打一个办证的小广告,给人家联系办的。
2.被害人罗德玉的陈述,2013年元月份,我和同事闫xx闲聊时,他告诉我他兄弟的一个朋友白xx在鹿邑县伯阳学校东的闫庄盖了一栋楼,有成套的房子准备出售,他急用钱卖的也便宜,问我想不想要。过了两天,我和闫xx一起到闫庄,白xx给我们指了地方,我们就过去看了,当时他弟弟白xx在那里,那个房子已经盖了三层,我看房子质量还可以,面积也不小,就准备买。2013年元月5日,白xx拿了房屋买卖合同到观堂中心校,和我签订了合同,合同上说的是14万,因为我拿的是现金,给我便宜5000元,房款12.5万元,办理房产证是10000元,总共13.5万元。签订合同时给他一部分,元月11日给他一部分,总共12.5万元,他给我打了13.5万元的收据。另外10000元是到3月份白xx给我送房产证的时候我给他的。我拿到房产证后去抵押贷款,银行说证是假的,我就慌了,赶紧联系闫xx去鹿邑县房产所查真假,房产所说我这个证是假的,上面有这个证号,但是名字不对,我又到闫庄房子那里,碰到白xx的弟弟白xx,他说房子不是白xx的,是白xx岳父的。
3.被害人李洪亮的陈述,2013年元月份,闫xx给我说他兄弟的一个朋友白xx在鹿邑县伯阳学校东的闫庄盖了一栋楼,有成套的房子准备出售,他急用钱卖的也便宜,问我想不想要。过了两天,我们两口子和闫xx一起到闫庄去看房子,当时谁也没见,我看房子盖的不错,面积也挺大,就说要买。2013年元月15日,我们到观堂中心校找到闫xx,那时白xx在那里等我们,我们当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价我一次性付现金13万元,他负责办理房产证等手续,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0天交房,当时我付给了他房款13万元,白xx给我打了收据。一直到5月份,我想应该交房了,就打电话给闫xx,结果闫xx告诉我房子这边出事了,还没有处理好,听说白xx那边钱也不退,房也不交,人也找不到,导致我钱房两空。
4.证人闫xx的证言,今年元月,我兄弟闫大勋说白xx开发的有房子,让帮忙问问我认识的有没有人愿意买,他便宜卖。我就给罗德玉和李洪亮都说了,他们都想买,我分别领他们去看了,他们分别和白xx签了房屋买卖合同,罗德玉给白xx13.5万元购房款,李洪亮给白xx13万元购房款,都是元月份给的。后来出事了,白xx给罗德玉办的房产证是假的。
5.证人白xx的证言,白xx是我哥。鹿邑县防空办后面闫庄盖的房子是我岳父鲁xx的,没有白xx的份。我原来给白xx说过,让他在外面联系买房子的人,卖掉的话,我一套给他提10000元的佣金,结果他把房子卖给了别人,钱自己拿走用了,一分钱也没给我。
6.证人鲁xx的证言,白xx是我女婿。我自己在闫庄我家后面盖了一栋4层的楼房,盖房子白xx没有出资,楼房没有他的,就是我和两个儿子住。这个房子我没打算卖,就是为了自己住。我也没有委托任何人销售我的楼房。白xx把两套房子销售给别人是最近才听说,这事我根本不知情,要是知道也肯定不会让他卖。
7.房屋买卖合同、收据证实被告人白xx和被害人罗德玉、李洪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购房款的事实。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9.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白xx的家属归还被害人罗德玉、李洪亮的购房款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10.白xx的户籍证明证实白xx出生于1985年7月24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白xx当庭自愿认罪,并把购房款退还给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 锋
审判员 陈德星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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