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少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别名陈山坡,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张店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鹿邑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17日,被告人陈xx向张连生借款110000元用于做生意,并打有借条。因陈xx未归还该款,张连生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5日判决陈xx于民事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张连生借款110000元,利息19555.56元,共计129555.56元,以后利息另计。因陈xx没有履行该判决,经张连生申请,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向陈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陈xx于2013年9月10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法院多次执行,陈xx拒不履行该判决。在此期间内,被告人陈xx拥有房屋30余间,成品羊毛500斤左右(价值9万元左右)有还款能力仍不履行法院判决,致使该案无法执行。2014年4月11日,双方已民事和解。被告人陈xx于2014年4月14日到鹿邑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xx的证言,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和解笔录、结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xx已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被告人陈xx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德星 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