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31号 本院依据(2013)信刑初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判处陆宝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天魁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丁少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栗刚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刘涛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五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未履行本案判决认定的没收财产(罚款)义务。本案开展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周天魁犯罪前无业,住信阳市平桥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陆宝成,犯罪前无业,在信阳市浉河区租房居住,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栗刚,犯罪前无业,在信阳市租房居住,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丁少成,犯罪前无业,在信阳市浉河区租房居住,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涛,犯罪前无业,在信阳市浉河区租房居住,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五被执行人,为刑满释放后无业,结伙贩卖毒品,现在服刑,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对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信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