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06-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家电销售的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开芳,女,1951年5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潢川县。 被执行人程先才,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系张开芳丈夫,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清偿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程先才名下的银行存款22740元;在扣划款项的同时解除该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鸿飞 审判员 叶 鹏 审判员 付晓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