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00号 申请执行人胡欣悦,女,200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申请执行人李玉红,女,1981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胡欣悦之母亲。 被执行人胡雨来,男,198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胡欣悦、李玉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雨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依据(2014)信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判处胡雨来无期徒刑,赔偿二申请执行人69430.65元款。本院开展执行后,经查,胡雨来在监狱服刑,不具备执行条件。胡雨来犯罪前与李玉红是夫妻,所留下的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以上事实,已向李玉红核实,其无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信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