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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欣悦、李玉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雨来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00号 申请执行人胡欣悦,女,200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申请执行人李玉红,女,1981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胡欣悦之母亲。 被执行人胡雨来,男,1987年6月22日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00号

申请执行人胡欣悦,女,200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申请执行人李玉红,女,1981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胡欣悦之母亲。

被执行人胡雨来,男,198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胡欣悦、李玉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雨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依据(2014)信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判处胡雨来无期徒刑,赔偿二申请执行人69430.65元款。本院开展执行后,经查,胡雨来在监狱服刑,不具备执行条件。胡雨来犯罪前与李玉红是夫妻,所留下的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以上事实,已向李玉红核实,其无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信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茹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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