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11-1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承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秋棋,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住信阳市。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6日所作(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信阳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冻结林秋棋2013年8月转入李乃贤账户上的500万元人民币。且李乃贤确认该500万元人民币是林秋棋转入其账户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李乃贤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伍佰万元人民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训利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曾 峰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