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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潢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潢刑初字第140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X,男,1972年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住潢川县春申办事处(户籍所在地:潢川县双柳树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信阳公安局老城分局民警抓获,同

潢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潢刑初字第140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X,男,1972年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住潢川县春申办事处(户籍所在地:潢川县双柳树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信阳公安局老城分局民警抓获,同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潢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萌,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公诉刑诉(201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婷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X的诉讼代理人殷德勇、被告人宋X及其辩护人黄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洪X与宋X甲因索要工钱发生矛盾。2013年11月4日20时许,宋X甲的哥即被告人宋X等人与洪X、许XX在潢川县城关定城办事处沟北菜场内因此事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宋X将洪X打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伤情照片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宋X对指控的犯罪无异议。辩护人辩护:被告人宋X系坦白;本案系经济纠纷矛盾引发的,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主要责任;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系初犯、偶犯且悔罪,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洪X介绍其外甥许XX给宋X甲做塑钢门窗,后洪X向宋X甲索要许XX的工钱与宋X甲产生矛盾。2013年11月4日20时许,宋X甲的哥即被告人宋X与宋X甲的妻子蔡XX等人与洪X、许XX在潢川县城关定城办事处沟北菜场内因工钱一事再次发生争执,引发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宋X将洪X打伤。经潢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洪X左侧鼻骨骨折,右上颌骨额突骨折,符合轻伤(二级)。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宋X的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洪X经济损失1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洪X陈述:去年8月,宋X甲搞小产权开发,我介绍我外甥许XX给他做塑钢门窗,结账还差2万3千多一直在拖,后来我对宋X甲的手机号发了一条信息骂他。2013年11月4日晚,宋X甲老婆要我电话骂我,还说晚上到我家找我。夜晚8点多,许XX要我说他们到店里了,我到菜市场碰到宋X甲领着他哥宋X等四个男的,宋X甲和他哥打我,另外两个男的打许XX。我面部伤是宋X打的。

2、证人许XX的证言,2013年11月4日夜晚8点多,欠我2万多工钱的姓宋的男的和另外三个男的,还有一女的抱个小孩来找我,让我带他们去找我舅舅洪X,到沟北菜市场碰到洪X,姓宋的和另一个男的打洪X,另外俩男的打我,我就报警了。洪X当时面部全是血。咋打的洪X我没有看清。

3、证人蔡XX的证言与证人许XX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事发原因及打架经过。

4、辩认笔录:被害人洪X及许XX辨认出宋X是参与殴打洪X的人。

5、潢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说明:洪X左侧鼻骨骨折,右上颌骨额突骨折,符合轻伤二级。

6、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及伤情照片。

7、被告人宋X的供述其用拳打伤被害人洪X的事实

8、抓捕经过,2014年5月30日19时许,信阳公安局老城分局金牛山社区警务中队巡逻民警在一建筑工地将宋X抓获。

9、潢川县公安局环城派出所证实被告人宋X无违法犯罪行为。

10、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宋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被告人宋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宋X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X系坦白;系初犯、偶犯且悔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二十五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莹

人民陪审员  叶宏伟

人民陪审员 段术林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志欣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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