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00103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杜兴民,男,1958年6月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夏邑县绿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向上,该公司董事长。 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向上,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振邦,男,1936年8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肖传民,男,1951年9月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邱丰锦,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原审上诉人杜兴民因与被上诉人夏邑县夏邑县绿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向上、刘振邦、肖传民、邱丰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六日作出(2012)商民三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何 恺 审判员 赵保良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林 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