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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上诉人新安县第一燃料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河南省虞城县鸿运燃料有限公司、张翠云、李月平、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集信用社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监字第2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新安县第一燃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理人孙西德,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虞城县鸿运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翠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监字第2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新安县第一燃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理人孙西德,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虞城县鸿运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翠云,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翠云,女,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虞城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月平,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虞城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集信用社(原名为虞城县乔集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虞城县。
负责人孙宣河,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福聚,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颖新,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新安县第一燃料公司(以下简称新安燃料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河南省虞城县鸿运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虞城鸿运燃料公司)、张翠云、李月平、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集信用社(以下简称乔集信用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3)商民二终字第6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彭灵侠
审判员  郭 玮
审判员  何 恺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鹭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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