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监字第2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新安县第一燃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理人孙西德,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虞城县鸿运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翠云,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翠云,女,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虞城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月平,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虞城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集信用社(原名为虞城县乔集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虞城县。 负责人孙宣河,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福聚,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颖新,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新安县第一燃料公司(以下简称新安燃料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河南省虞城县鸿运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虞城鸿运燃料公司)、张翠云、李月平、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集信用社(以下简称乔集信用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3)商民二终字第6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彭灵侠 审判员 郭 玮 审判员 何 恺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