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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褚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闫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褚某某,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永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闫某某(曾用名阎薇),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褚某某,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永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闫某某(曾用名阎薇),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褚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闫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商民二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褚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晓静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鹭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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