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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志强因与被申请人张振方合伙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志强,男,195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振方,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再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志强,男,195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振方,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再审申请人王志强因与被申请人张振方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商民三终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志强申请再审称:1、商金信司鉴审报字(2007)第01号审计报告,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真实、充分,一、二审判决未作为有效证据采信是错误的。2、本案是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退款的诉讼,与其他合伙人无关,无需追加其他合伙人参加诉讼。且审计报告已经对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应分多少款,应退多少款进行了审计。即使不考虑审计报告反映的事实情况,从合伙人签字认可的“合伙清单”及被申请人认可的九张收条也可以说明审计报告的结论是正确的。一、二审判决以未追加其他合伙人参加诉讼无法查清合伙期间实际支出后尚余多少资金为由,不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请也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商金信司鉴审报字(2007)第01号审计报告的审计依据是2005年9月16日《合伙清算单》和张振方出具的九张材料款收据。因王志强、张振方对9张收据是否计入合伙清算单中有争议,原审未将该报告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王志强、张振方、唐杰、杨延安合伙经营沙子、石子生意。2005年9月16日,四合伙人经清算,人均应分配利润为27642.50元,有四人签字确认的合伙清算单为证。王志强以张振方2001年7月24日至2001年10月2日出具的的九张收据,共计358000元,未计入合伙清算单中,张振方尚欠其60743.50元,要求张振方给付该款及利息为由,提起诉讼。因张振方出具九张收据的时间均是在合伙清算之前,如果九张收据载明的358000元没有计入合伙清算单中,那么四合伙人的人均应分配利润即应当重新进行清算,需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在其他合伙人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下,王志强要求合伙人之一的张振方给付60763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王志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志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晓静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鹭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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