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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威诉刘会会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2606号 原告陈威,男,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 被告刘会会,女,汉族,1984年1月24日出生。 原告陈威与被告刘会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24日受理后,于2014年8月28日由审判员韩明、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2606号
原告陈威,男,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
被告刘会会,女,汉族,1984年1月24日出生。
原告陈威与被告刘会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24日受理后,于2014年8月28日由审判员韩明、审判员张晓旭、审判员王柏林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韩明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威、被告刘会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陈威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0月2日在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12月生长女陈××,2010年4月生次女陈××,2012年5月生男孩陈××,现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三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共计1000元。
被告刘会会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且为了三个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陈威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登记审查表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2、户口登记簿复印件3张,证明婚生子女的情况。
被告刘会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刘会会对原告陈威所举证据1、2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原告陈威与被告刘会会于2004年10月28日在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生育长女陈××、2010年生育次女陈××,2012年生育儿子陈××。现原告以与被告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近10年,且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实属正常,彼此应多沟通了解,换位思考。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且原告也未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威与被告刘会会离婚。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 明
审判员 张晓旭
审判员 王柏林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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