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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诚、杨旭、杨帆与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287号 原告杨志诚,男,住柘城县。 原告杨旭,男,住柘城县。 原告杨帆,女,住柘城县。 上列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高罡斗,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蒋笃峰,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287号
原告杨志诚,男,住柘城县。
原告杨旭,男,住柘城县。
原告杨帆,女,住柘城县。
上列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高罡斗,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蒋笃峰,该社理事长。
原告杨志诚、杨旭、杨帆诉被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柘城县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志诚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高罡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柘城县信用社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志诚、杨旭、杨帆诉称:死者张某某生前于2012年11月28日、2013年3月22日、2013年4月5日先后三次在被告柘城县信用社北关储蓄所以定期存款的形式存款5万元、1万元、1万元,共计存款7万元,存期1年,年利息3.3%。张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且该存款早已到期的情况下,原告凭存单多次向被告要求支取该存款,但被告均以存款人张某某已死亡,原告不知密码为由拒不支取。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存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
被告柘城县信用社未答辩。
根据原告杨志诚、杨旭、杨帆起诉,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张某某存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围绕上述焦点原告向本院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储蓄存单三份,以此证明死者张某某生前于2012年11月28日、2013年3月22日、2013年4月5日先后三次在被告下属的北关储蓄所以定期存款的形式存款5万元、1万元、1万元,共计7万元;2、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户口注销信息,以此证明2013年9月18日因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死亡;3、原告杨志诚、杨旭、杨帆身份证、户口簿,以此证明原告杨志诚与死者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杨旭、杨帆与死者张某某系母子女关系。
被告柘城县信用社未提供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志诚、杨旭、杨帆的亲属张某某在被告柘城县信用社下属机构北关储蓄所存款三次,分别为:2012年11月28日存款5万元,存期一年,利率3.3%(户名张某某,存单号码豫N120001454245,帐号00000147196633475013);2013年3月22日存款1万元,存期一年,利率3.3%(存单号码豫N120001506266,帐号00000170046403470013);2013年4月5日存款1万元,存期一年,利率3.3%(存单号码豫N120001506327,帐号00000171539303477013)。2013年9月18日张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存款本息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杨志诚系张某某之夫,原告杨旭系张某某之子,原告杨帆系张某某之女。
本院认为:原告杨志诚、杨旭、杨帆的亲属张某某在被告柘城县信用社下属机构北关储蓄所存款7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张某某亡故后,原告杨志诚、杨旭、杨帆作为合法继承人,依法对该款的本息享有继承权。原告杨志诚、杨旭、杨帆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杨志诚、杨旭、杨帆(户名张某某,存单号码豫N120001454245,帐号00000147196633475013;存单号码豫N120001506266,帐号00000170046403470013;存单号码豫N120001506327,帐号00000171539303477013)存款7万元及利息,利率存期内按存单约定利率计算,存款期满至支付之日利率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并不迟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直接交纳上诉费1550元(或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户名:商丘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商丘分行营业部,帐号1716020419200113331),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文亮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国富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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