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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改慧因与被申请人张小博、何芳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张建党合伙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改慧,女。 委托代理人:孙佳,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理想,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改慧,女。
委托代理人:孙佳,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理想,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小博,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芳,女。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张建党,男。
再审申请人李改慧因与被申请人张小博、何芳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张建党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三终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改慧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李改慧与张小博、张建党是合伙关系错误。三人之间既无书面合伙协议,也无口头约定。(二)一、二审法院对张小博向其出具的40万元收条不予认定,导致将李改慧的出资60万元错误认定为20万元。(三)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严重不足。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李改慧的出资究竟是20万元还是60万元的问题。李改慧称其先自带现金40万元交给张小博,张小博向其出具收条后,其随后又分两次向张小博妻子何芳账户中转入20万元,故其出资一共是60万元。李改慧虽然持有张小博于2013年2月7日向其出具的40万元的收条,但张小博否认其在出具条据时收到40万元现金。张小博称张建党与李改慧二人共同投资40万元,当天并未交付现金,约定次日转账。次日,李改慧与张建党分别于9点35分44秒和9点40分29秒向张小博妻子何芳账户上转入19万元和20万元,且张建党还在李改慧转的19万元单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2013年2月17日,李改慧又向何芳账户上转入1万元。与李改慧的陈述相比,张建党、张小博称当时系提前出具收条,出具收条后才收到银行转账款的陈述更符合客观实际,一、二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综上,李改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改慧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审 判 员  时新焕
代理审判员  张朝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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