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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荣梅与被申请人党长记、包明连、李发兰、党欣、党留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0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荣梅,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党长记,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包明连,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0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荣梅,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党长记,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包明连,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发兰,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党欣,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党留菁,男。
再审申请人张荣梅与被申请人党长记、包明连、李发兰、党欣、党留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荣梅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提交法庭的检材(样本)不具有真实性、来源不具有合法性,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改判或发还重审。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第二次的庭审笔录中载明,证人胡某某、常某某到庭作证,两份借条的名字为党某某本人所写,且被告(申请人)当庭认可无异议,后虽于2013年7月23日提出异议,但明确表示“党某某已去世,不知道哪里有确实是党某某书写的检材。”故原审法院据此鉴定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张荣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荣梅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审 判 员  时新焕
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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