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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娜与被申请人郑兰芳、原审被告董毅、淅川县九重镇更生村民委员会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娜,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兰芳,男。 原审被告董毅,男。 原审被告淅川县九重镇更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智慧,该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娜,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兰芳,男。
原审被告董毅,男。
原审被告淅川县九重镇更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智慧,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张娜与被申请人郑兰芳、原审被告董毅、淅川县九重镇更生村民委员会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3)淅民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南民三终字第01004号,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张娜再审申请称:南水北调工程没有实际占用更生村河坝堆放弃土,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更生村民委员会对于鱼塘转包不予认可,因此郑兰芳与董毅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与转让不同,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张娜是更生村河坝的土地承包经营人,是法定的土地补偿款权益人,郑兰芳与更生村为不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因此应当裁定驳回郑兰芳的起诉。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
经审查后认为:经审查后认为:淅川更生村委将鱼塘承包给张娜,后董毅与郑兰芳签订了承包合同,将鱼塘转包给郑兰芳,张娜作为见证人亦在该合同上签字,因此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应为有效。在郑兰芳与董毅的承包合同签订后,张娜即不再是该河坝的具体承包经营人,并且张娜、董毅也从该承包合同中获取了收益。根据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相关政策规定,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补偿的对象是具体承包经营户(人),征用土地时不发生青苗的不予补偿,没有进行承包经营的土地,土地补偿款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因此张娜不应当享有该土地补偿款的权利。南水北调工程虽没有实际占用淅川更生村委水库堆放弃土,但该征用决定已影响到该鱼塘的具体承包经营人郑兰芳的实际经营,因此该土地补偿费理判归郑兰芳所有并无不当。
综上,张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驳回张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审 判 员  时新焕
代理审判员  张朝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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