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强,男。 委托代理人高照祥,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琴,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郝文才,男。 再审申请人刘强、王琴与被申请人郝文才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00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刘强再审申请称:刘强与郝文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经权利人王琴同意,应为效力待定合同。郝文才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取得该房屋,不应当属于善意取得。2003年郝文才支付给刘强的1万元,系租赁费,并非预付的购房款,并且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自审自记,程序违法。 王琴再审申请称:郝文才与刘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格转让房产,具有主观恶性,不应当认定为善意取得。刘强并未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该合同损害了王琴的合法权益,应为无效合同。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自审自记,并且二审判令王琴协助郝文才办理过户手续,超出了郝文才的一审诉讼请求,均属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重新审理。 经审查后认为:经审查后认为:刘强在自愿的情况下与郝文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与郝文才,该事实有证人杜九生证实,并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郝文才占有使用该房屋有十年之久,因此郝文才系善意取得,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刘强称合同系效力待定合同、王琴称应为无效合同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刘强称与郝文才之间为租赁关系,除刘强本人自述之外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一审过程中因案件复杂将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在庭审笔录中均有记载,双方的代理人也均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因此刘强、王琴成一审程序违法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王琴系该房屋的共有人,一审法院应原告申请追加王琴为第三人,故王琴在本案中负有协助义务,二审判决王琴协助郝文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无不当。 综上,刘强、王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驳回刘强、王琴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审 判 员 时新焕 代理审判员 张朝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