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倪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时伟斌,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王春梅,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任胜华,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田志军,男,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朝阳路南段原橡胶厂家属院。系田某某父亲。 再审申请人倪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程某某、任某某、田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一终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倪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未采纳司法鉴定意见书错误。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也未规定必须向法院申请鉴定,对方当事人虽有异议,但没有足够证据反驳。(二)一、二审判决认定因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具体侵权人,造成侵权责任难以确定错误。申请人有证据证实谁是具体侵权人。(三)一、二审认定倪某某明确放弃对任某某、田某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四)一审法院认定住院天数错误,申请人依据居民保险卡报销的632.99元系申请人购买的商业保险,一、二审按照新农合判决扣除没有法律依据。(五)二审开庭时,田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未到庭,二审法院缺席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六)一、二审法院仅以历次检查结果有差异,错误认定倪某某左眼视力下降此次伤害没有关系。 本院认为,倪某某与倪菁清、程某某、任某某、田某某在一起玩游戏过程中,倪某某不幸受到了意外伤害。因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具体的侵权人,造成侵权责任难以确定。一审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推定由在场的另外四人对倪某某由此所受经济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因倪某某的监护人未对其尽到监护管理责任,判令其监护人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倪某某原本就有眼疾的实际情况,判令在场的四人及倪某某的监护各自承担20%赔偿责任的处理适当。在一审诉讼中,倪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时伟斌在法院的调查笔录中和一审庭审笔录中已明确放弃了向任某某、田某某的诉请,表示不要求其二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伟斌在一审庭审笔录上已签名认可。综上,一审据此判令程某某一人承担倪某某实际经济损失的20%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因一审中倪某某单方委托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对方均有异议,但双方均拒绝重新鉴定。因其不是一个对损伤后因果关系的鉴定,一审并未采纳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综上,倪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倪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审 判 员 时新焕 代理审判员 张朝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