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中段。 负责人:张成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修国,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森,男。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庆东,男。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卢士武,男。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市殡仪馆殡仪服务部。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源滨,男。 再审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森、常庆东、卢士武、南阳市殡仪馆殡仪服务部、王源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一终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首先,我公司承保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我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一、二审判决交强险不分项赔付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并由国家强制投保,其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在目前相关部门没有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之前,一审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不分项赔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审 判 员 时新焕 代理审判员 张朝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