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0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 负责人张文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淮松、梁勋省,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本梅,女。 委托代理人马海涛,桐柏县埠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与上诉人任本梅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桐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任本梅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勋省,上诉人任本梅的委托代理人马海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费1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刘洪海 审 判 员 李郧钦 代理审判员 陈立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