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6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女,汉族,2007年2月16日出生,住南阳市。 法定代理人杜道彬,男,汉族,1980年8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杜某某父亲。 委托代理人宋文绪,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宛城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高文清,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平,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永华,系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向青,女,1968年8月8日出生,仲景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玉欣,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宛城区环境卫生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翟福洲,系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王平,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某某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城市管理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南阳市宛城区环境卫生管理站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2)宛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杜道彬、委托代理人宋文绪,被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城市管理局和南阳市宛城区环境卫生管理站的委托代理人王平,被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李向青、谢玉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2)宛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3元,退还上诉人杜某某。 审判长 许金坡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胡珊珊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斌 |